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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20〕1号)
  • 来源:市金融办
  • 时间:2020-01-09 17: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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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金融办、融资租赁公司:

    为建立健全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改革过渡期间三类机构工作衔接的函》(银保监函〔2018〕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租赁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我市辖内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经营规则监管要求

    (一)公司管理规范要求。

    1.注册在我市辖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其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原则上应不超出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管。

    2.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按规定实缴到位,实缴资本未按期到位的,注册地区县(市)金融办或负责金融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属地监管部门)督促其实缴到位。属地监管部门应将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汇总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统一抄告市市场监管局,并在市金融办官网上予以公告。

    3.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原则上不应直接向自然人提供二手汽车、手机等消费品融资租赁服务。

    4.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明示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转移的相关信息,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5.融资租赁公司每月15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上报经营情况有关报表。宁波市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融资租赁公司数据报送模块开发完成前,融资租赁公司以电子表格形式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系统模块开发完成后,融资租赁公司登录系统报送。融资租赁公司按季、按年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未申领该系统登录口令牌的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口令牌。

    6.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形式等,应事先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变更后5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信息。

    (二)经营禁止性监管要求。

    1.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业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车辆抵押、房产抵押、个人消费等与融资租赁业务本义相背离的借贷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

    2.严禁融资租赁公司借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开展或变相开展“现金贷”、“校园贷”业务。

    3.严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活动、资产处置中存在暴力催讨、“软暴力”威胁、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4.融资租赁客户就一项业务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及由此业务产生的第三方收取的担保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折合年化综合成本(按照固定数额按月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采用内部收益率函数IRR计算)一般不得高于24%,最高不得超过36%。

    5.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6.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三、强化属地监管

    属地监管部门要重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专职监管等制度,强化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联系与日常监管,切实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一)重点监管内容。各地要把经营禁止性内容作为重点监管任务予以落实,特别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违背融资租赁业务本义直接开展贷款等,超出经营范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强化监管措施。属地监管部门要主动发现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对偏离融资租赁业务方向的要限期整改。及时排查跟踪辖内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动态状况,对无法取得联系、注册成立后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停业6个月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要会同当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空壳持牌”、倒卖牌照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各地要按照《宁波市金融办关于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甬金办〔2019〕63号)要求,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对象,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在二手车交易信贷等超范围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提供相关线索信息。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拒不配合监管、无法取得联系、违规开展业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报国家金融监管、市级市场监管、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按照规定将失信公司及相关人员信息纳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各属地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并组织培训学习,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共同营造全市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咨询电话:0574-89185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