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办印发了《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融资租赁有关定义。《通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我市辖内注册成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则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经营规则监管要求。《通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六项规范要求,并倡导经营的主要方向,要求经营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出了六项经营禁止性监管要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业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暴力催讨、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提出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红线与底线。
(三)强化属地监管。一是明确重点监管内容,要求各地对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二是强化监管措施,要求各地积极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对偏离融资租赁业务方向的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打击“空壳持牌”、倒卖牌照等行为。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融资租赁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无法取得联系、违规开展业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按规定与相关部门对失信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