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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法院5年审理192件涉集资类犯罪案件
  • 来源:法制日报
  • 时间:2014-08-25 17: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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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行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集资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与经济形势关系密切

      “案件的起伏变化与经济形势有密切关系,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民间金融长期积聚的风险泡沫被挤破,一些涉集资类刑事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通过打击,加上经济形势好转,此类案件发案数有所下降。”宁波市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说。

      宁波市中院发布的白皮书称,在2008年以前,宁波市法院一审宣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每年不超过5件;2009年,此类案件陡增至25件;2010年为50件,较2009年翻倍;2011年,此类案件达63件;2012年后逐年大幅下降。2009年至2013年5年间,宁波市法院一审宣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刑事案件总计192件,涉案金额达10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49亿余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邱朝晖、王雄闻、胡玉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宁波市迄今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集资类犯罪案件。从2006年开始,邱朝晖使用宇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以较低利息揽储,然后高息转贷营利。此外,邱朝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先后成立了6家企业,邱朝晖利用这些企业的账户以及沃高波、王雄闻为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的账户,以银行转贷、建造隆顺房产以及投资安徽多晶硅生产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数额累计达12亿余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邱朝晖尚有1.7亿余元无法归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朝晖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雄闻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玉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个别地方民间标会盛行

      2009年至2013年,宁波市两级法院判处组织标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计85件,其中宁海法院判处60件64人、奉化法院判处14件15人,两地标会非法集资规模超过6亿元。在被法院判决的被告人中,女性占79.75%,标会吸收资金的对象也大多以女性为主。

      “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且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牵涉人员众多,严重扰乱了宁海县域金融管理秩序。”宁海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赵睿利说,从2010年下半年始,宁海发起了打击整治“日日会”的专项行动。

      记者了解到,2010年7月,宁海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取缔“日日会”非法活动的通告,宁海县法院还出台了《关于“日日会”会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意见》。通告称,组织、参与“日日会”活动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诈骗等犯罪;因参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陈琴花是“日日会”活动的一名参与者。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陈琴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民间标会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间共组织由其邻居、朋友等30余名会员参与的民间标会36个,以首会、捧会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4900余万元。2009年6月29日,因资金无法周转等原因,陈琴花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会,造成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宁海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琴花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高额利息诱惑现象普遍

      据了解,一些不法分子施以种种伎俩,以变相保底收益委托理财、发起组织民间互助会、虚构夸大个人或公司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协议等形式实施非法吸储或诈骗。虽然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不同,但都利用了被害人逐利的特点,许以高额回报或短期暴利为诱饵,抓住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利用亲戚朋友的信任渠道,掩盖企业或个人资金匮乏、经营不善的事实,以吸储资金偿还前期借款及高利息,制造资信良好假象,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

      “一些群众看到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在贪财心理和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经不起诱惑,几乎没有任何防范心理,从而上当受骗。”宁波市中院刑三庭法官陆建强说,如被告人张忠军等人,以支付月息1分至8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不到3年时间里,向90余名不特定公众和5家单位非法吸储累计9.9亿元。

      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孙杰在经营宁波市润泽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间,以公司缺少周转资金、验付银行信用证等为名,以个人名义或以单位名义采用借款并承诺支付3%至10%的月利率的手段,对外向3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及企业吸收存款累计达3.3余亿元,所吸资金被孙杰用于上述企业间资金拆借、支付借款利息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约1.8亿元。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杰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非法集资致受害者众多

      非法集资类犯罪属涉众型犯罪,被害人动辄几十人、几百人,如天一证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近650人。由于受投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偏好于出借资金赚取利息,结果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陆建强告诉记者,很大一部分被告人由于持有的资金有限,往往形成“拖拉机户”,即一个出借合同所涉及的钱往往是数十个亲戚、朋友凑起来的,一旦案发,则形成了庞大的受害群体。

      据宁波市中院估算,近5年来,在宁波市法院办结的192件涉集资类刑事案件中,涉及被害人人数约6000人。

      宁波市民间金融活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益补充,对民营经济繁荣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宁波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民间融资的情况相当普遍,现在国家对民间金融逐步放开,如果个人或企业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具有偿还能力,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宁波中院刑三庭钱副庭长向记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也明确作出规定。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制图/李晓军  

      □说“法” 建联动机制预防非法集资犯罪

      为进一步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又一个重要法律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将更有针对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既要进一步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类犯罪,也要通过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工作显得更为重要。预防犯罪,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宣传提升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积极配合,针对不法分子注册空壳公司作伪装、隐瞒债务及经营亏损等特点,严格对企业年检登记进行把关,关注异常资金流动,及时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过联动合作机制将非法集资类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链接    

      今年4月,常熟“鲤鱼门”老板周思扬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思扬因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数罪并罚,涉案金额4.8亿余元。2009年至2012年间,周思扬隐瞒自己产业欠下巨额债务和经营亏损的真相,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假装实力雄厚,再以急需资金周转、投资、偿还银行贷款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十多人以及某融资担保公司等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8亿余元。这些钱被周思扬用于挥霍性经营、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和汽车及个人消费等,其中实际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2.1亿余元。2009年11月16日,周思扬从中国银行常熟支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后,不考虑还款问题,疯狂刷卡消费,至2012年4月,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3万余元未能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