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市委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时间:2024-07-23 15:53:21
  • 阅读:
  •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

    现将《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3〕7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我市股权投资行业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委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10%给予奖励。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定义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3)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宁波。对当年实际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1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每满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打造资本、产业“生态圈”。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投资的生态圈企业引进落户我市,落户企业3年内递交首次公开募股(IPO)申报材料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奖励200万元;落户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生态圈企业招引中起到的主要推动作用需经落户市级或区(县、市)有关部门认定。落户企业为境外上市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投资机构规模化发展。对新设立、新迁入或注册在宁波的存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基金管理规模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同管理规模奖励从高、补差、不重复。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独立核算),将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市级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基金所在区(县、市)政府,其中对投资本市企业1亿元(含)以上的拨付比例最高可上浮至100%。

    第八条 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建设股权投资创新发展示范区的区(县、市),将辖内上一会计年度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股权投资机构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市级部分,按不低于80%比例奖励给区(县、市)政府,统筹用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已享受第七条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对承接入场转让基金份额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支付交易手续费的30%、单笔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支持对象(第六条除外)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在市发改委完成备案,并在宁波证监局等单位监督管理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的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注册地区(县、市)政府。

    第十一条 申报、审查和公示程序

    1.市委金融办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2.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区(县、市)奖励事项的,由所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申报,报送前需经区(县、市)政府同意。

    3.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股权投资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委金融办(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支持对象及拟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后,市委金融办以函件形式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金融办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各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甬易办”平台将资金拨付给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监督工作。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股权投资机构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提及的“接受投资”或“投资时长”计算口径为自被投企业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且投资款到账之日起。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统计有宁波市内国有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额时,需按照机构设立时约定的宁波地区返投比例扣除相应金额,计算口径为“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宁波区域非上市企业投资额×(1-股权投资机构中宁波市内国有机构的出资份额占比×约定的返投比例)。涉及多个国有出资主体且返投比例要求不同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第十八条 投资金额以被投企业实收投资款为准。由注册在宁波市内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申报的,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宁波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实行合并核算;由注册在宁波市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申报的,按照“一基金一主体”原则,实行独立申报及核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对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奖励事项,奖励总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度市对该区(县、市)的新增统筹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甬委金办〔2024〕42号 市委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