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文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时间:2022-08-08 17:51:58
  • 阅读:

  •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79号)和《宁波市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助力融资畅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政担〔2021〕1号)精神,为引导我市融资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扶微纾困作用,助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保费补贴、风险补助、考核激励,以及其他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相关支出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各区县(市)提高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丰富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透明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风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市级下达的风险补助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

    第八条区县(市)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上年度宁波市域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参考支小支农、服务实体经济的实绩和规范经营水平拨付专项资金,支持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B级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奖励、风险补助和规范发展,也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创新等当地认为必要支持的方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因素

    第九条 规模总量因素(40%)

    X1=(辖区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年末在保余额/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年末在保余额)*风险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条业务增量因素(20%)

    X2=(辖区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加总额/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加总额)*风险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降费让利因素(20%)

    X3=根据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权平均费率在全市的排名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因素(20%)

    X4=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坚守支小支农主业、专业化运营和市场化激励机制建设、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财政资金存放等配套政策落实、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应分配专项补助资金额=∑Xn。权重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示范引领作用,科学安排全市直保与再担保业务比例,市融担公司在参与规模总量、业务增量两项因素计算时按结构系数进行调整,系数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及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统计汇总数据、融资担保公司申报及专项审计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下达风险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需根据资金分配因素制定风险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案(辖区内仅有1家融资担保公司的可不制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备案。对未制定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级财政将于次年核减下达该地区业务风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风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风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4年12月底止。原《宁波市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9〕84号)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2022年度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