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1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引领和扶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3万亿元,实现“双翻番”。为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
2.《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8〕50号)。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五章,提出14条具体举措。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以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等。
(二)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
按照10类不同补助对象,明确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包括: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关联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三)拨付程序。主要明确了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及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以及市财政局转移支付的相关程序和时间节点。
(四)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各企业据实报送材料。二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三是明确已享受过相应补助的企业应作相应扣减。
(五)附则和附件。附则主要是明确了政策解释、有效期及新老政策衔接等。附件是企业申报补助需填写的申请表。
四、文件实施日期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联系人:杨韬 联系电话:89185918
解读机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