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