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浙江三大科创高地,建立与科技创新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金融服务体系,打造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良好生态,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支持浙江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重要窗口”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服务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点。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金融支持创新发展战略和工作方案,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战略性和精准度。聚焦浙江“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抓企业主体、抓创新平台、抓技术攻关、抓创新生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大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清单、单项冠军企业清单、重点项目清单和培育库“三单一库”,推动信贷资源向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倾斜,量身定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加强产业链“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以及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提升中长期贷款投放,提升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续贷支持,创新科技保险服务。
(二)明确工作目标。力争3-5年内,打造一批金融支持创新发展领先的机构和地区,形成具有浙江特色、可复制推广的金融服务品牌和模式,对不同创新领域、不同周期企业形成差异化的金融支持路径。力争到2025年,全省科技企业贷款余额超1万亿元,科技保险覆盖面明显提升,助力实现科技型企业“双倍增”,支持技术领先小微企业成长起来走向全国和全世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以市场运用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按年度制定重点工作事项和问题清单,轮次推进,逐一破解。
二、完善专业化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科技型企业尤其初创期科技企业“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两高一轻”)和“重技术、重人才、重未来”(“三重”)特点,着力构建与其特点相适应的专业化的金融业机构、产品服务和业务管理体系,专营专注,优化金融供给。
(三)完善多层次专营机构体系。推动条件成熟的银行机构通过组建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建立完善科技专营机构管理机制,提升客户拓展、产品创新等考核指标权重,提高风险容忍度,适度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探索推进设立科创银行,专项服务科技企业和科创人才。推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部门,探索保险支持科技发展的有效路径、模式和产品。
(四)完善全周期科创产品体系。针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完善“人才贷”+“人才险”配套服务,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加大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长周期金融支持,推动“从0到1”转化。针对成长期、成熟期科技企业,加强对扩大规模再生产的融资支持,深化与资本市场有机衔接互动,提供上市规划、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五)完善差异化业务管理体系。设置专职业务审批人员,采取专家联合信贷评审委员会等形式,提升审批效率和质量。完善针对科技企业信贷的考核激励机制,探索按周期、批量进行整体考核。实施单独的风险防控机制,给予科技金融更高的业务风险容忍度,制定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
三、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
针对当前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存在的“看不懂、看不准、看不透”等痛点,对接整合行业资源和专业机构,强化专业互补,增强大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探索形成科技企业识别标准和方法,提高精准服务能力。
(六)有效整合行业资源深度合作。引导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与之江实验室、甬江实验室以及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产业孵化培育平台深化战略合作,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共建共享、相互赋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推进浙江科技企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与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合作,联动开展“三服务”对接专项活动,建立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增强信息共享和政策互动。建立主办行制度,统筹整合行业资源,有效对接和支持领军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七)有效联动对接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政府产业基金合作,共享客户资源、调查结果,加强专业互补,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共同对接服务科技企业。支持资管产品依法合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机构。联动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省创业投资协会,推动金融机构间深层次合作。以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为主体,吸纳政策性、大中型金融机构在浙分支机构参与,搭建浙江金融支持创新发展服务联盟,加强资源共享与业务协作。
(八)形成科技企业信贷识别标准和有效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科技企业成长规律研究和价值评估,明确科学合理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科学评判企业。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人力资本等为核心的科技企业信贷识别标准体系,构建科技企业专属的授信审批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依托新型信息技术,提升数字风控能力。
(九)加强大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各类科技企业数据资源,有效认定和标识科技创新类企业。深化金融科技和大数据运用,挖掘企业数据价值,广泛开发基于企业创新评价、信用信息、经营流量数据的科技金融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提供便民、高效的线上登记服务。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科技部门、金融部门科技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十)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培育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复合型人才,全面参与营销、审批、风控等各个业务环节。打造专业化团队,开展细分市场行业研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与重点科研平台、科创中心、科技园区等加强人才双向交流。依托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重点创新发展平台,广泛开展金融支持创新发展交流与培训。
四、完善风险收益匹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针对当前金融支持创新发展领域由于风险识别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的“不敢做、不会做、不想做”等现实问题,探索和推进健全完善与科技金融风险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的意愿和可持续性。
(十一)完善和创新股债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业务。在提供信贷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阶段性分享科技企业股权及其选择权收益。探索创新基于产业基金模式的股债联动业务,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银行不良贷款损失,有效平衡信贷风险与收益。
(十二)创新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模式。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融资担保力度,在银担合作基础上,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引入多渠道资金,多元化分散融资风险,专项服务科技企业和科创人才,扩大科技担保覆盖面。
(十三)拓展保险服务科技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深化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加强宣传推动,扩大政策覆盖范围。稳步开展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推广“保险+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发展“人才创业险”“创客保”“科研保”等创新险种。加强以数据信息等无形资产作为标的保险产品创新。完善科技保险体系,进一步发挥专业科技保险法人机构作用。推动各保险公司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建立新时代企业、保险共同成长的伙伴式关系。鼓励各地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新模式,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共同打造科技保险浙江样本。
五、创新服务模式,搭建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
(十四)“一平台一方案”试点推进。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依托重点地区、重点科技园区、重点产业孵化和创新中心等,整合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体系力量,搭建若干重点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深化“伙伴银行”“伙伴保险”制度,打造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空间,制定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开发专项金融产品,持续迭代升级,探索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
(十五)创新实验平台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实验平台资源对接整合和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实施创新企业、创新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和风险管控。探索不同类型科技产业链条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创业导师辅导、智库专家咨询等配套机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探索实验平台单独资源配置、单独业务准入、单独会计核算、单独考核评价“四单”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和政策支持。建立实验平台持续跟踪、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价机制,总结复制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
六、政银保企合作,打造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良好生态
(十六)强化政策协同和外部支持。各级金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深化合作,强化工作联动和政策协调。加强政策激励和协同促进,健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强资源整合与对接,深化“政产学研金”合作。加强监管激励约束和创新支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发展统计监测机制,探索开展监管评价。
(十七)打造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滨江、余杭等)建设,深化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推进科技信息共享与运用,推广“人才金融+”“科技积分贷”等试点经验,探索科技企业信贷准入识别方法等。支持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及服务模式。支持嘉兴“浙江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探索科技资金投入、产品服务创新、融资渠道拓宽、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台州在科技保险领域先行先试,完善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险、科技人才险等创新,形成示范效应。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