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金融办,高新区经发局: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内容及报送材料
(一)年审范围。
在宁波市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为减轻典当行年审负担,每年选取1/3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全覆盖。今年参加年审名额如下:
区县(市) | 现有数 | 参加年审数 |
海曙区 | 10 | 3 |
江北区 | 6 | 2 |
鄞州区 | 16 | 5 |
奉化区 | 5 | 2 |
北仑区 | 1 | 1 |
高新区 | 1 | 0 |
余姚市 | 10 | 3 |
慈溪市 | 14 | 5 |
宁海县 | 6 | 2 |
象山县 | 3 | 1 |
合计 | 72 | 24 |
(二)年审内容。
1.审核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年审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一致。
3.核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1)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2)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
(3)典当行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报情况,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5)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6)当票使用情况;
(7)息费收取情况;
(8)典当行变更情况;
(9)典当行数据网上报送情况,是否按时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4.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核查。
5.责令发生违规行为的典当行限期整改。
(三)典当企业办理年审报送材料。
1.填报《宁波市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典当行审计报告。
3.《宁波市典当行2019年度年审情况核查表》(附件2)。
4.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6.典当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宁波市典当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
8.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核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需说明的,须附典当企业书面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外)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报区县(市)典当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各一份。
二、典当行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各地根据典当行年审情况,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监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明确签署“A类、B类或C类”初审意见。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B类。
(三)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行不予通过年审,年审结论为C类。
(四)对于年审不通过的典当行,劝其退出或启动公告注销程序责令退出。
三、年审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2020年6月15日—7月15日):企业自查并提交年审材料到区县(市)典当行业主管部门。
(二)初审阶段(2020年7月16日—8月5日):区县(市)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于8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年审工作情况和典当行年审材料。
(三)复审阶段(2020年8月11日—9月10日):我办对各地审核材料进行复审,抽查部分典当行进行现场核查,确定典当行年审结果,并予以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金融办和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典当行参加年审工作,选取1/3典当行进行年审,把经营情况较差或替在风险较大的典当行作为年审重点,督促典当行按时、如实、准确上报年审材料。典当监管职责尚未移交的,由各地金融办商相关部门开展年审工作。
(二)各地对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按照年审要求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按时上报完整年审材料和年审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包括辖区典当行业经营总体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三)各地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如在年审中发现涉黑涉恶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市金融办。发现有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金融办。
有关表格可在市金融办网站(http://jrb.ningbo.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
附件:1.宁波市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宁波市典当行2019年度年审情况核查表
3.宁波市典当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4.区县(市)典当行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王万茂,电话/传真:8918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