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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巨灾保险为市民撑起一把“安全伞”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时间:2020-10-16 14: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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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宁波市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项目”完成采购。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经过6年的实践已经日趋成熟。政府采购为宁波市巨灾保险的落地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也使得巨灾保险为市民撑起一把“安全伞”。

    启动:构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平台

    宁波作为首批巨灾保险的试点地区,不仅因为国家有政策,还取决于自身的地理环境极容易受到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明确了中央财政支持和巨灾基金等关键内容,为巨灾保险在顶层设计层面取得突破创造了条件。

    在宁波,巨灾保险之所以推出还有一个事件:2013年10月份菲特强台风给宁波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全市1000万人口将近四分之一人口受灾,直接的经济损失达到330亿元,这也给政府带来了非常大的救灾救助压力。社会各界对提高城市灾害应对能力和提高城市韧性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宁波市委市政府果断决定必须要搞巨灾保险,必须要推出巨灾保险。

    2014年3月,宁波市政府向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提出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申请。保监会批复同意宁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成为继云南、深圳两地之后的第三个试点地区。在同年11月份宁波市政府专门就巨灾保险工作出台了《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宁波巨灾保险正式实施。

    宁波巨灾保险的方案遵循“广泛覆盖、基本保障、市场化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提供6亿元的风险保障。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当地容易遭受的台风、龙卷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水和雷击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及来宁波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的人身伤亡抚恤,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有宁波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因巨灾导致人身伤亡的,由保险机构赔付,抚恤金额最高10万元/人;居民实际居住的住房发生财产损失的,救助额度最高2000元/户;居民因在巨灾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费用。

    此外,宁波还建立巨灾基金,财政首期注入50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保险赔付限额以上的赔付,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

    巨灾保险实施三年来,宁波先后经历了“灿鸿”“杜鹃”“莫兰蒂”等多次台风灾害,累计向16万多户(次)居民家庭支付救助赔款9500多万元。2017年,宁波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巨灾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绩效评估,结果显示,有83.7%的受灾群众对公共巨灾保险实施效果感到满意。

    确立:成为宁波市政府长期性制度

    通过三年试点,2017年,宁波市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两份文件,标志着试点期结束。巨灾保险作为宁波市政府长期性的制度,正式确立下来了。

    《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宁波市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巨灾保险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作出整体性工作安排,并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优化完善了公共巨灾保险,以推动巨灾保险更加惠民、高效,更好地发挥其在灾害救助、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8起宁波市进入公共巨灾保险正式实施阶段,保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期限为3个自然年。同时,本次保险在保障范围和责任方面、保障期限方面、赔付标准方面、理赔出发条件方面以及理赔服务方面都做出了细致的要求,与试点相比有较大变化。

    正式施行的赔付标准方面有较多改动:自然灾害保险和公共安全保险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金额为20万元,比试点方案增加了一倍。住房倒损赔付标准,根据住房倒损情况不同分别为每户2000元和3000元,年度累计赔付最高为3000元,分别比试点方案增加了1000元。住房进水赔付标准,增加了住房进水水位超过150公分每户赔付3000元的标准,这是试点方案所没有的,同时,把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公共安全保险救灾安置赔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比试点方案增加了60元。

    截至2019年底,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共启动6次大面积理赔工作,以及14次小事故理赔和一次公共安全事故理赔,累计为近21万户次的家庭(人员)支付救助款1.29亿元。

    扩展:疫情赔付责任

    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巨灾保险的城市,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宁波于2月12日出台的“保八条”意见中,明确提出:适当扩展公共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宁波市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治工作期间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列入公共巨灾保险见义勇为增补抚恤,赔付金额最高20万元/人。原公共巨灾险的附加见义勇为保险累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变,保险期内不增加保费。

    该保障服务是专门针对宁波市一线防疫人员额外新增的特别约定,在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的原有保障上扩展责任,进一步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同时保险机构简化理赔流程,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安排专员保障该项服务。

    采购:保障好政策“物有所值”

    宁波市2017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规范公共巨灾保险采购机制。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统一向保险机构购买,购买所需保费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保机构。3年至5年为一个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期限,承保期限内,原则上年度保费保持基本稳定。承保期满后,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个承保期的年度保费进行调整,确保保费科学合理。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与承保机构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事实上,宁波市也一直是这样做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可以查询到宁波市巨灾保险采购项目。比如今年6月份的“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宁波市普通国省道营运期巨灾风险保险项目”。

    宁波市巨灾保险通过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平滑财政预算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在业内看来,政府投入5100万元财政资金,为全市居民购买7亿元的风险保障,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转变为事前财政、集体、个人较少花费的保险安排,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过去灾后财政、社会不可预知的重建资金,转化为固定支出的保险制度性安排,有效平滑了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