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扫黑除恶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浙江发布“套路贷”新规 如何把握判定标准?
  • 来源:浙江在线
  • 时间:2019-08-15 14:00:34
  • 阅读:
  •     8月9日,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法律中心、微贷网承办的浙江“套路贷”新规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会上,针对近期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来自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金融企业代表就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立足调研情况 明确“套路贷”多重内涵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作为会议主持,对“套路贷”犯罪作了阐释。他强调“套路贷”犯罪须具备三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有设套行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通过暴力、黑恶势力等手段去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套路贷”的基因和源头就是民间借贷,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借贷机构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套路贷”行为,对于保护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陈阳检察官则根据浙江省调研情况,对“套路贷”的阶段性特征进行了阐述,他表示,“套路贷”犯罪具有典型阶段性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的形成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行为人为实现虚假的债权债务采取行为的实现阶段。索债是民间借贷普遍现象,并非“套路贷”独有。因此,判断“套路贷”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应着眼于第一阶段——即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

      而对于《纪要》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高杰法官则从“套路贷”的定性、罪数、犯罪共犯认定、犯罪数额和既未遂与处理原则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释,最后他表示,打击“套路贷”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合民商实际 把握“套路贷”判定标准

      对于《纪要》在民商生活之中的运用,与会代表们也各自发表了看法。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站在自身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公司面临的困惑:如车抵押业务中,平台方需收取GPS的安装使用费以控制风险,该部分费用很可能导致年化率最终超过36%,这是否属于“虚高贷款费用”?

      杭州市仲裁委副秘书长赵亮对此指出,网贷企业需谨记“虚”与“实”。虚增借贷费用具有套路贷之嫌,而实增借贷实际发生之费用必不会属于“套路贷”;其次,要明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采取隐蔽手段设置“套路”,必然非法,而若出借人基于正当合法之商业目的出借款项,即便借贷利率较高,获得高额利息,也属于“合法”占有财产 。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楼建民则认为,公检法在处理砍头息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同时他也希望公检法出台专门意见打击老赖逃避债务的行为。

      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

      此外,还有多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一线司法工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李有星教授对会议的成果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就是通过本金去获得合法利息收益的行为,与“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通过设置“套路”虚构债权债务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最后,李教授提出,对于“套路贷”,一定是依法严厉、精准打击,司法机关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也要主动防范和远离“套路贷”活动,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最终能够在打击和消灭“套路贷”犯罪的同时,保持社会治理效果和推动经济环境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