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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排查的通知
  • 来源:市金融办
  • 时间:2019-07-02 17: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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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金融办:

    为全面掌握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底数,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日常监管机制,促进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和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排查汇总

    本次排查的范围为宁波市内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含有“融资租赁”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包括融资租赁分支公司,但不包括SPV项目公司)。市金融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初步认定的企业名单,各地在排查过程中比对完善名单。

    各地要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填写《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1)、《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表》(附件2),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于7月15日前报送至注册地区县(市)金融办。各地对上报资料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实地走访排查,结合上报材料,初步核实掌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建立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一企一档”。存在不配合本次排查、未按要求上报材料、无法取得联系、注册后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业务、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走访排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各地应将其列为非正常经营企业,建立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

    融资租赁分支公司无需报送上述材料,各地根据名单查看辖内融资租赁分支公司是否正常经营。

    区县(市)金融办于7月30日前将《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排查工作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金融办。

    二、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走访排查过程中,各地要对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相应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涉恶涉黑,经营业务不得超出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业务要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现有政策规定。

    各地督促辖内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每月5日前向区县(市)金融办报送《融资租赁月度情况表》(附件4),区县(市)金融办每月8日前汇总数据报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

    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期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变更名称、股权、住所、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组织形式、对外投资等,应事先通报注册地金融办,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三、非正常经营情况处置

    市金融办汇总全市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后,会同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市场监管列异、不正常纳税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排查核查中发现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违法线索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市金融办将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潜在风险向社会公开提醒,防止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侵害个人和企业利益。

    在本次基本情况排查基础上,市金融办及区县(市)金融办将根据国家、省、市防范金融风险相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管,后续视情深入开展专项风险排查、业务合规性核查等工作。

    经初步认定需要排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单、相关表格可在市金融办网站(http://jrb.ningbo.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

    (联系人:地方金融监管处朱恩丹,联系电话:89185875)

    附件1.2:融资租赁企业基本信息表、经营情况表.xlsx

    附件3: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排查表.xlsx

    附件4 融资租赁公司月度情况表.xlsx

    全市融资租赁分区域排查名单(117法人机构 91分支机构=208家).xls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