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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市金融办
  • 时间:2019-05-16 1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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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金融办,高新区经发局: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内容及报送材料

    (一)年审范围。

    在宁波市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年审被评为A类的将组织开展集中换证工作,统一更换为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许可证。

    (二)年审内容。

    1.审核典当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年审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一致。

    3.核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审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90%;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报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5)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6)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的当票、续当凭证,并是否上传到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上,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7)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8)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9)典当企业数据网上报送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对于企业上传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重点披露详细情况。

    4.对年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典当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5.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6.责令发生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限期整改。

    (三)典当企业办理年审报送材料。

    1.填报《宁波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1,分公司年审报告书参照此格式报送)。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原件一份),(除合规经营与财务审计情况外,还须审核企业反映的信息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一致)。

    3.《宁波市典当企业2018年度年审情况核查表》(附件2)。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副本正反面复印件。

    5.典当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正反面复印件。

    6.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7.宁波市典当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

    8.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核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需说明的,须附典当企业书面说明材料)。

    材料1—8项(除第2项以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外)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区县(市)典当监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各一份。

    二、典当企业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各地要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监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明确签署“A类、B类或C类”初审意见。

    1.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年审结论为A类。

    2.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须经整改且验收后方可合格的典当行,年审结论为B类。

    3.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年审结论为C类。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论应为B类,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超比率发放当金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

    (三)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归为C类,启动公告注销程序责令退出。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3.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4.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6.不参加年审、连续两年年审结论为B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后仍未合格的。

    7.严重不符合典当行设立条件的。

    三、年审步骤和时间

    (一)典当企业自查并报送年审材料(5月15日—6月5日)。各典当企业应于6月5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当地金融办或典当行业主管部门。

    (二)初审(6月6日—6月15日)。根据典当企业自审报送的相关材料,各地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初审和实地检查,并将本辖区内典当企业初审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报《宁波市典当企业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及典当企业自审报送的相关材料,于6月17日前报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

    (三)市金融办复审(6月18日—6月30日)。市金融办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抽查部分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年审结果将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年审的典当行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是提升典当行业规范经营水平,更好适应新的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市)金融办和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典当企业(保存企业签收或送达记录),督促典当企业按时、如实上报年审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典当企业年审工作任务。典当监管职责尚未移交的,由各地金融办商相关部门开展年审工作。

    (二)区县(市)金融办或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对典当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年审材料,按照年审内容认真审核,仔细核实,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对不能连续正常经营的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典当行,积极引导企业自愿退出。

    (三)区县(市)金融办或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时上报年审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包括辖区典当行业经营总体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在年审工作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市金融办。

    有关表格可在市金融办网站(http://jrb.ningbo.gov.cn)“通知公告”中下载。

    附件:附件1 宁波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docx

    附件2 宁波市典当企业2018年度年审情况核查表.docx

    附件3 宁波市典当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4 区县(市)典当企业年审基本情况汇总表.docx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联系人: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王万茂,电话/传真:89186093,邮箱:794424304@qq.com

    通知文件下载:甬金办[2019]34号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