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办起草了《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草说明
2018年4月,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从商务部划转至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家金融监管相关精神,融资租赁公司具体监管职责由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管理的部门承担。2019年上半年,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监管职责从商务部门划转至我办。机构改革后,我办对融资租赁行业开展了初步情况排查。经排查,全市现有融资租赁法人机构115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2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113家),正常经营的约占1/3,正常经营公司中约1/3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辖内。
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尚未制定出台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为在中国银保监会出台新的监管办法之前的政策“空档期”,加强对辖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我办依据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及其他省市做法,制定了本《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融资租赁有关定义;二是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三是强化属地监管相关要求。
二、意见征求方式
广大市民、企业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在2019年12月12日前提交意见和建议:
1.直接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到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处,联系电话:0574-89292382,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邮编:315066;
2.发送电子邮件至nbjrb@163.com邮箱,提交意见和建议;
3.发送传真至0574-89385881
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加强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金融办
2019年12月6日